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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總統條例(1 / 2)

穿越182年 愚村夫 1694 字 2個月前








第7條

有關征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合眾國總統;

總統如批準,便須簽署,如不批準,即應連同他的異議把它退還給原來提出該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異議詳細記入議事記錄,然後進行複議。倘若在複議之後,該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即應將該法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樣予以複議,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遇有這樣的情形時,兩院的表決均應以讚同或反對來定,而讚同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均應由兩院分別記載於各該院的議事記錄之內.

如總統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內(星期日除外),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準有當國會休會因而無法將該法案退還時,該法案才不得成為法律。任何命令、決議或表決(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凡須由參議院及眾議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合眾國總統;經其此準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準,則參眾兩院可依照對於通過法案所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製,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第8條

國會有權規定並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征收;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製定在合眾國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議其價值,以及製定度量衡的標準;製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延造驛路;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海上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大漢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采取報複行動的特許證,製定在陸地和海麵虜獲戰利晶的規則,對要宣戰的地區和對象製定充分的大義理由;

募集和維持陸海空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製定有開管理和控製陸海空軍隊的各種條例;

製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大漢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預備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辦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預備兵團的權力;

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大漢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公務人員的種種權力,製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9條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大漢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末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

第10款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國家王朝;不得對民用船頒發捕押敵船及采取報複行動之特許證;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

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征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

任何州對於進出囗貨物所征的稅,其淨收益應歸大漢合眾國國庫使用;

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

第五章總統

這章憲法是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方式、資格、職權及彈劾程序。